司法厅系统助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倡议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同胞要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鲜明提出,要着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努力做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着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创建工作使命光荣...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8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同胞要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鲜明提出,要着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努力做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着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创建工作使命光荣...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8日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总结运用打赢脱贫攻坚战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重要经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搭起民意沟通的“连心桥”,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服务水平,真正把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成果转化成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实际行动,根据司法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安排,现决定开展地区司法处长接待日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一、接待方式 地区司法处领导干部接待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每周开展一次半天的...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
为贯彻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搭起民意沟通的“连心桥”,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服务水平,区司法厅决定开展领导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接待方式区司法厅领导干部每周开展一次半天的接待活动,为每周四上午9:30-12:30。接待地点: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拉萨市城关区夺底南路8号)。预约咨询电话:0891-6285737电子信箱:xzsftxfb...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8日
为加强全区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纪律约束,规范业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实现法官与律师工作上的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将投诉举报电话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具体证据、线索,协助对律师与法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的查处。举报电话: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办...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
各位服刑人员亲属:你们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政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对纯洁执法队伍、夯实工作基础、提升执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是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和攻坚环节,我们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4日
根据中央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区党委和司法厅党委开展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总体安排,司法厅第二批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全面铺开,从2021年8月16日开始至11月中旬基本结束。为畅通问题线索举报渠道,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线索,现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我们将严格保密、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查办情况。受理电话:0891-6285721(司法厅第二批队伍教育整顿领...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6日
【案情概要】2015年9月19日7点50分,在河南省开封考区第十四中学考点门前,工作人员看到一名神情凝重、架着双拐的考生正缓慢走向指纹验证通道,就急忙上前搀扶。通过询问,工作人员才得知,考生张某因意外受伤,左膝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刚刚做完手术,左脚仍然不能着地,再加上左腿打着石膏,腿部血液循环差,小腿肿得和大腿一样粗。腿上的伤情让张某疼痛不适,面对位于三楼的考场,他更加一筹莫展,心里发怵。【应对措施】了...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0日
问:今年将一次考试分为两时段进行,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人员才可以参加主观题考试。考生如果今年通过客观题考试而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明年还可不可以再次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答:据《实施办法》规定,《公告》明确,考生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考生如果今年通过客观题考试而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的,其客观题考试成绩在下一个考试年度内继续有效,考生...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4日
问:《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规定中的“从事法律工作”具体指哪些?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中的业务工作等。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