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1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一(2002年7月9日生,四川省宜宾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刘某二在实习下班途中,看见受害人莫某独自在路边玩手机,二人临时起意通过诱骗莫某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骗得莫某黑色小米手机1部,随即二人逃离现场。后刘某一在实习单位工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二刘抢夺的小米手机经价格认定为价值1274元。
公安机关通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一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受理并指派中心杨建军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依法会见了嫌疑人,提出了辩护意见。
刘某一涉嫌抢夺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通知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一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继续指派杨建军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刘某一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特殊情况,多次会见嫌疑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帮扶教育。同时承办律师经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允许,积极与被害人协商,依法取得被害人对刘某一的谅解。考虑到刘某一系未成年人、初犯且系在校学生,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且态度诚恳,积极坦白配合办案机关查侦案件,为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承办律师决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争取检察机关对刘某一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未成年人犯罪;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犯罪);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4.符合起诉条件;5.有悔罪表现。
刘某一系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侵犯财产罪,符合起诉条件,在犯罪后深刻悔罪,其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予以衡量。
结合上述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一完全符合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要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依法积极适用,对于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从而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之目的。
在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反复沟通下,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刘某一的抢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起诉。承办律师从帮助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角度出发,用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政策,依法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检察机关最终对刘某一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