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6时许,深圳市龙城派出所民警接到受害人何某报警,称其与人发生争执,被咬伤鼻子导致受伤。经查,何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村等待载客,清洁工金某(聋哑人)在该路段打扫卫生,双方因让路问题无法正常交流,金某用扫把触碰了何某的背部,故发生争执双方相互纠缠在一起,在纠缠过程中清洁工金某用嘴将受害人鼻子咬伤,导致受害人鼻子出血。经对两人做伤情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金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21年4月29日,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12日,金某被逮捕。
因金某是聋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1年5月1日通知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金某在侦查阶段提供辩护。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1年5月6日指派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上官维华律师作为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拿到案卷材料后,立即联系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与手语翻译老师一同于2021年5月9日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会见金某了解案情及告知其法律权益。但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与手语老师发现金某并不懂手语,无法正常交流。在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再次与办案民警进一步沟通金某的情况,了解案发的详细过程,并提出了金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聋哑人因不会手语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事实等法律意见,于2021年5月26日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将案件移交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知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1年7月14日继续指派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上官维华律师作为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再次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联系预约阅卷。通过阅卷,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害人何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且有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果。阅卷后承办律师与手语翻译老师再次于2021年7月19日前往深圳市宝安区看所守会见金某,了解案情。
会见后,承办律师主动联系金某的哥哥了解金某的情况。原来金某在家中排行老二,家中还有一个聋哑弟弟和八十多岁且重病的母亲。金某自小聋哑,因家庭困难并未让金某到特殊学校学习,所以金某是文盲,且不懂手语,跟家人之间的沟通也只限于简单的比划和眼神交流。金某因身体原因一直单身,最近跟随哥哥来到深圳,在哥哥承包的清洁区协助做清洁的工作,并无固定收入,且无存款。
在了解到金某的情况后,承办律师将情况反馈给办案检察官,并及时沟通,希望能在金某自愿认罪认罚和争取赔偿被害人何某并获得谅解的前提下,从轻处罚。
承办律师在会见和阅卷后,分析了本案核心问题:首先,金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其次,金某的故意伤害是否成立?再者,被害人对金某处理的态度。
承办律师通过反复研究,认为:一是在本案发生地并无监控视频,双方发生经过未能再现,金某系聋哑人且不会手语,无法在口供中全面描述事情的全过程;被害人口供虽详尽,但不排除有避重就轻的嫌疑;二是被害人的伤情确系金某造成的,且是十级伤残,金某应为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金某系特殊人群且家庭情况也特殊,并无稳定的收入。
后承办律师根据阅卷材料和第二次会见的情况,再次与金某家属联系并告知金某的近况,并向他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家属可以做哪些工作帮助金某。刚开始金某家属态度比较强硬,认为被害人在此案中也有过错,且金某本人并无赔偿能力,不愿意增加自己的负担。承办律师解释到,被害人伤情系金某所致且定残十级是不争的事实,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款,总计款项约在20万元左右,且被害人也表示鉴于家属的强硬态度,其会通过诉讼的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经承办律师耐心跟家属解释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金某家属最终表示愿意在自己承受的范围内,支付被害人一定的款项。在确认了家属的赔偿意向后,承办律师又积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鉴于双方此前沟通并不愉快,被害人刚开始抵触与承办律师进行谈判,并且要求按法律规定赔偿。后经过承办律师多次沟通和解释,被害人终于放下心结,愿意谅解金某的行为,对于赔偿金额也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基于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害人愿意在取得金某家属的3.1万元的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
为保障双方的权益,承办律师联系了办案民警,在派出所的见证下,双方于2021年7月21日签署了谅解书并支付了赔偿款。承办律师将上述退赔谅解材料交由公安局以补充证据的形式提交给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并指出金某系聋哑人且不会手语的细节,有退赔谅解等法定情节,建议检察院充分考虑聋哑人这类犯罪人员的特殊性和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比照普通故意伤害案件从轻处罚。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7月28日对金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金某于2021年7月28日被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聋哑人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和办案检察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聋哑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金某系聋哑人且不会手语的细节,有退赔谅解等法定情节,建议检察院应充分考虑聋哑人这类犯罪人员的特殊性和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比照普通故意伤害案件从轻处罚,并最终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