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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3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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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17日,张甲联系陈某某,达成口头劳务协议,由陈某某为张甲公司承包的位于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二道湖工业园区新疆某药剂公司项目提供钢结构维修、彩板安装劳务。双方约定按面积结算支付劳务费用。2021年12月底,张甲向陈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陈某某钢结构班组劳务费10万元,承诺于2021年12月28日支付完毕。欠条出具后,张甲公司仅向陈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57200元经多次催要,张甲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

为索要劳务报酬,2022年5月22日,陈某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审查了陈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陈某某申请援助事项属“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法律援助范围,陈某某本人属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法对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决定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十三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马海燕律师承办该案。

2022年5月23日,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陈某某取得联系、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整理资料、书写诉状、准备立案材料,第一时间送到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因受援人文化程度较低,在普通话沟通方面及文字书写上有点障碍,承办律师经过耐心、细致地与受援人沟通,了解情况,安抚受援人的情绪,告知其先回家等待,办理立案等手续由承办律师全权负责,减少受援人往返法院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2022年5月25日,承办律师将准备好的立案材料递交至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当场打电话联系受援人的老板张甲,告知其案情情况。因张甲有其他事由不能立即前往法院进行处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其于2022年5月30日来法院进行调解。

2022年5月30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书记员依法组织受援人陈某某、承办律师、被告张甲及其代表的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张甲辩称,受援人索要的劳务费应当由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支付,导致双方第一调解因被告主体问题中止。

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搜集与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例如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准备下一次调解。随后受援人向承办律师提交了与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张乙的微信聊天记录2页,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承诺其接管支付受援人班组劳务费的事实。承办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资料。

2022年6月10日,调解员在收到承办律师提交的变更后的起诉书,电话联系了被告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乙,向其陈述了案件事实,张乙称其了解此事,但自己虽然是发包方,但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应当是项目的承包方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某建设公司,而不是新疆某药剂公司。当天下午张乙派人向法院提交了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

2022年6月13日,受援人陈某某、承办律师、被告张甲及其代表的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乙,来到法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两方公司主张对受援人提供劳务工程量不予认可,有多处劳务未按要求施工,也未进行整改,应当扣减,并且可以去施工现场进行查看,自受援人班组离开工地后未安排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被告张甲辩解,被告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其公司支付劳务费。受援人陈某某表示,已经按照被告张甲的工作安排全部施工完毕,被告现场工作人员对受援人班组提供劳务工程量进行了核算,并且签字进行了确认,原件虽未带至法院处,但可庭后提交。承办律师表示,被告张甲与受援人班组对工程量是进行了结算的,如果没有结算,被告张甲怎么可能会向受援人出具欠条?如果没有结算,欠条上的金额又是如何得到的?如果没有结算,被告张甲怎么可能会向受援人出具金额确定的欠条呢?更何况被告张甲在欠条出具后又向受援人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因此,被告张甲及其公司及被告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应当对受援人的劳务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调解员认为,既然两个公司对受援人提供的工程量有异议,可以三方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再次核算一下,做到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于是第二次调解暂时又中止了。

2022年6月15日,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与被告张甲、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前往十三师劳动监察大队。受援人之前因为追索劳动报酬而向十三师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件情况,承办律师向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陈述了前两次在哈密垦区人员法院的调解情况,此次受援人又将被告工作人员提供的工程量核实清单原件带来,被告张甲当场认可了欠付受援人剩余57200元劳务费的事实,同时认为其公司与被告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纠纷中处理。既然查清了支付劳务费的主体,不应当由被告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承办律师向受援人陈某某讲述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撤回对被告新疆某药剂公司的起诉。最后,被告张甲向其公司反映了欠付劳务费的情况,但是考虑到公司近期出现了经营困难,有很多外债需要处理,希望受援人能够体谅一下公司的难处,公司承诺由其哈密区域负责人张甲全权处理此事,能够给公司一个宽限期。受援人陈某某征求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承办律师告诉受援人按照法律规定本可以不用考虑被告公司的经营现状,直接要求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最后一道防线,诉讼程序比较长。自递交立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立案后5日内给被告送达,被告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有15天的答辩期,案件自法院受理后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审理完毕。如果对方不认可,还可以进行上诉,继续进行二审程序。现在公司对金额已经没有异议,并且承诺分两个月内付清,可以相信公司一次,公司既然需要一个宽限期,那么公司应该会兑现自己的承诺,按约定时间付款的。受援人陈某某耐心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最后同意被告公司的付款时间。公司于当日向受援人出具了欠条,载明“某建设有限公司欠付陈某某劳务费572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28600元,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28600元。如2022年7月30日前未按时支付第一笔劳务费,陈某某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承办律师、法院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第三次调解成功。

2022年6月20日,受援人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2022)兵1202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拖欠劳务报酬纠纷案件,本案虽然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但是对于受援人来说被拖欠的是自己辛勤劳动所得,作为最底层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靠体力挣得辛苦钱,最后却不能按时收到自己的劳动所得,焦急的心情可以理解。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始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与受援人沟通准备证据,撰写起诉材料,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对其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并在第一时间将案件送到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因被告张甲、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发包方新疆某药剂有限公司不配合,导致第一次、第二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律师在指导受援人补充证据后,及时追加被告,又积极寻找十三师劳动监察大队再次组织三方调解,最终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劳务费,受援人获得了公司出具的欠条,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后期案件的执行阶段做了良好的铺垫,达到了受援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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