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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侵占罪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4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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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到自诉人于某经营的个体商户河南省新郑市某副食品调料批零部工作,担任内勤主管。2013年5月,同案齐某到该副食品批零部从事业务销售。自2016年,齐某从自诉人于某仓库多领取销售货品,以少入财务账目等方式,侵吞自诉人货品财物。经河南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齐某、李某涉嫌侵占涉案金额共计576189.20元。

2018年3月,李某委托中间人退还自诉人于某10万元现金。2018年6月10日,李某到新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2019年4月1日自诉人于某向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李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新郑市人民法院通知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提供辩护。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淑军、代璐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了李某,了解案情。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河南某会计事务所作出的豫某会鉴字[2018]第XX号鉴定意见书,缺乏基本事实依据,不符合鉴定标准,鉴定数额不能作为涉案数额依据。经新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委托河南某会计事务所对齐某、李某在新郑市某副食品调料批零部任职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往来资金进行补充鉴定,作出豫某会鉴字[2019]第23XXX号鉴定意见书。承办律师认为河南某会计事务所作出的[2019]第23XXX号鉴定意见仍不能与李某的交易记录相互印证。经新郑市公安局再次补充侦查,河南某会计事务所对[2019]第23XXX号鉴定意见进行补充更正,做出[2019]第23XXX-1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显示,齐某微信和支付宝收款合计587364.23元(微信557644.23元,支付宝29720.00元),二人共同侵占其中68485.23元,其中,齐某向李某转账共计49498.68元。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自诉人的涉案财产损失数额,即李某的侵占数额。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援助律师复印卷宗材料,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并将对涉案鉴定意见的异议向法院反馈,法院数次将该案退回,进行补充侦查。

2019年5月21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刑事自诉人认为,应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李某应当返还侵占财物金额共计576189.20元。承办律师认为[2018]第XX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金额不能作为本案犯罪数额。侵占罪是指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李某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在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前李某已将占有的货款返还自诉人,则“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状态消失,自诉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自诉人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自诉人诉称李某犯罪数额为576189.20元,没有其他相关合法证据予以佐证。河南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某会鉴字[2018]第XX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使用。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无法证实李某侵占行为和侵占财物金额。因此,不能认定李某构成侵占罪,不应当返还自诉人请求的金额。

2019年8月27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自诉人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李某应当返还侵占财物金额共计576189.20元。承办律师认为[2018]第11号、[2019]第23XXX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使用,且李某在自诉人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前,与自诉人于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退赔自诉人于某10万元,退赔金额超过李某实际所得金额,李某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侵占罪。

2019年11月29日,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自诉人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认为李某构成侵占罪,应当返还侵占财物金额共计576189.20元。承办律师坚持上述辩护意见,认为李某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侵占罪。

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伙同齐某将自诉人于某财物共计68485.23元非法占为己有,但李某已于自诉人于某提起刑事自诉前将所得侵占财产退还自诉人,故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做出李某依法不构成侵占罪的刑事判决。受援人对此判决结果满意,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嫌罪名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涉嫌侵占罪名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本案李某在担任某副食品调料批零部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李某已于自诉人于某提起刑事自诉前将所得侵占财产退还自诉人。根据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李某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侵占罪。承办律师通过与法院沟通,认为鉴定意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通过补充侦查,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确定鉴定涉嫌侵占财物数额,最终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的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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