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彭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案情简介】彭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入职某五金商行(以下简称商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试用期为3个月,岗位为搬运工,约定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200元+提成+加班工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每月中下旬发放上月工资,一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由潘某某、李某某(两人为夫妻,系商行实际控制人,但并不是商行登记的经营者)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发放金额不固定;另一部分通过现金发放给彭某某,...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