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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5日     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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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申请人刘某某借给朋友王某某4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款,后王某某以各种理由延迟还款。2021年3月15日,李某某向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及利息。

恩施州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申请人刘某某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理由向刘某某作了回复。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张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因征地、拆迁、移民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10.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妨碍或损害主张其民事权益的;11.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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