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2013年5月起在河南省鹤壁市某单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王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住院治疗,单位只支付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因用人单位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王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王某及其家属多次反映此事均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家人来到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且王某家庭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随即受理并指派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朝波代理此案。
考虑到王某受伤不方便外出,肖律师便去王某家里进行了会见。通过会见,代理人了解到,王某的家庭确实比较困难,父母都80多岁,父亲是老年痴呆,王某有3个孩子,全家靠王某一个人上班养活。本案虽然属于工伤,但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关系的证明,而王某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让肖律师感到欣慰的是,王某虽然在生活上和身体上都因为工伤受到了严重打击,但仍然十分乐观,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赔偿。
通过梳理案件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证据,代理律师认为,通过“三步走”取得应有赔偿,首先是确定劳动关系,其次是进行工伤和工伤等级鉴定,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仲裁。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代理律师为王某书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王某与某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鹤壁市仲裁委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案情特殊,王某家庭困难,马上与对方单位进行了沟通,用人单位对于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仲裁委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出具了劳动仲裁书,认定王某与某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书后,代理律师与王某家属一起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王某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捌级。
根据伤残级别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代理律师书写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失业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17年5月,仲裁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这期间,代理律师不停地与王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分三次支付给王某15万元,目前该案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缴纳保险不仅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所以,律师提醒每个用人单位都要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员工能得到赔偿,同时也是为自己减少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