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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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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男,2013年5月起在河南省鹤壁市某单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王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住院治疗,单位只支付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因用人单位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王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王某及其家属多次反映此事均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家人来到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且王某家庭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随即受理并指派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朝波代理此案。

考虑到王某受伤不方便外出,肖律师便去王某家里进行了会见。通过会见,代理人了解到,王某的家庭确实比较困难,父母都80多岁,父亲是老年痴呆,王某有3个孩子,全家靠王某一个人上班养活。本案虽然属于工伤,但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关系的证明,而王某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让肖律师感到欣慰的是,王某虽然在生活上和身体上都因为工伤受到了严重打击,但仍然十分乐观,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赔偿。

通过梳理案件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证据,代理律师认为,通过“三步走”取得应有赔偿,首先是确定劳动关系,其次是进行工伤和工伤等级鉴定,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仲裁。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代理律师为王某书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王某与某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鹤壁市仲裁委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案情特殊,王某家庭困难,马上与对方单位进行了沟通,用人单位对于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仲裁委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出具了劳动仲裁书,认定王某与某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书后,代理律师与王某家属一起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王某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捌级。

根据伤残级别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代理律师书写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失业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17年5月,仲裁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这期间,代理律师不停地与王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分三次支付给王某15万元,目前该案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缴纳保险不仅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所以,律师提醒每个用人单位都要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员工能得到赔偿,同时也是为自己减少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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