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0日早上,一位面色苍白、身体虚弱且不断咳嗽的四川省仁寿县农民工廖某某在其弟弟陪同下,来到江苏省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维权。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这对四川籍农民工兄弟。
经了解得知,为改变家庭贫困,廖某某三兄弟从四川来到江苏陶都宜兴大浦镇打工,在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从事接触粉尘切割和加料粉碎作业。2009年3月,廖某某回老家后出现气短、胸闷、胸痛且咳嗽越来越重,后来出现大量咯血症状。于是,廖某某拖着病体向宜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求诊,后诊断为:铝尘肺壹期;处理意见为:脱离粉尘作业;每1-2年复查1次。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19日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鉴定伤残程度为工伤七级。工伤发生后,作为家庭支柱的廖某某劳动能力丧失且需要大量医疗费来抑制铝尘肺的加重,让这个本来贫寒的家庭雪上加霜。廖某某于2016年7月起多次向科技公司索赔,但科技公司一直推诿责任。百般无奈之下,他只得求助于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因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因此,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其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免于经济困难审查,迅速为受援人廖某某指派了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多次往返于科技公司和当地镇政府商谈受援人廖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但科技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承担廖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办律师又前往宜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查询廖某某的社会保险等情况,发现科技公司在廖某某事发工伤时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鉴于上述情况,承办律师决定分两步走:一方面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就廖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做好外围工作,督促科技公司承担廖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
2017年5月11日,市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科技公司一再辩称:一是其与廖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廖某某的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廖某某在该公司工作,2009年3月之后就不在该公司工作了,故无法确定廖某某的铝尘肺壹期是在哪个单位造成的;二是廖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廖某某至少可能在四家用人单位患上职业病,科技公司仅是其中之一。故科技公司请求将廖某某曾工作过的另三家单位追加为被申请人。但科技公司的申请未得到市仲裁委的支持。
承办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参照我国法院公布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代理观点后认为:科技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廖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科技公司的辩解理由与法与理与情都是站不住脚的。鉴于科技公司拒绝调解,市仲裁委遂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科技公司承担廖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278341元。
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同时科技公司追加另三家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2017年8月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进一步阐明下列观点:
一是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发现时间上存在着显著区别。一般工伤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当场性的特点,而职业病的形成则具有持续性、缓慢性,在被发现之前又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所以如果仅仅因为职业病发现和认定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同步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在自己离开原工作岗位后,才发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定,必将造成大批职业病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和社会效用也是相抵触的。
三是廖某某已有确凿证据证明2009年3月离开宜兴返乡前几年一直在科技公司从事接触粉尘的切割和加料粉碎作业,返乡后并没有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工作,所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在结合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状况、岗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现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这一鉴定结论,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科技公司理应按法律规定承担廖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宜兴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2017年9月6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科技公司承担廖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278341元,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廖某某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件点评】
此案涉及铝尘肺职业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赔偿维权,该职业病劳动者所在单位一直百般推诿;该职业病劳动者又是位四川籍外来务工者,在外无依无靠,走投无路,法律知识一片空白,无钱聘请社会律师进行索赔,而这种职业病又象插在职业病劳动者身上的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让其痛苦不堪。承办律师本着对职业病劳动者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有理有法的介入,让仲裁庭和法庭都采纳了维权代理观点,让职业病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