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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项某厂房权属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4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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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项某,66岁,残疾人,2006年通过拍卖所得已查封的项家村委原第一制线厂XX厂房。但厂房的租户文某主张,早在2006年1月7日就与项家村委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拒绝腾出厂房。项某则认为,项家村委是为逃避法院执行与文某恶意串通,主张租赁合同无效。项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返还涉案房屋。

该房屋权属纠纷一案,经历了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最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长达12年之久,给双方的家庭以及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201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项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本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称涉案77间厂房,全部闲置,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自身年事已高,家中尚有老伴需要照料,为通过拍卖获得厂房,已花光家里所有积蓄。法援工作站建议项某到山东省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登记后,及时受理该案,指派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女律师王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项某了解案情,并对一本本厚厚的案卷资料进行仔细审核、阅卷。援助律师提出:(一)本案涉及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等法律条文。(三)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准备2018年5月16日到海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听证。但项某在听证前一夜病倒并住院。王律师得知此情况后,立即主动前往医院为项某做笔录,认真做好听证前各项准备工作。在听证当天,王律师与省高院法官交流沟通,认为本案情况特殊,不论法院判决谁赢,势必会引起另一方不满,王律师主张省高院调解结案。法官委托王律师做对方当事人文某工作,王律师多次约见文某及儿子小文,并到海阳市国土局落实涉案房屋情况。在王律师反复沟通协调下,双方终于肯放下埋藏在心中的多年恩怨,达成和解协议。

2018年7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民再802号调解书。(2007)栖执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中拍卖给项某的位于烟合海阳市发城镇项家游泊村的XX厂77间房屋,项某自愿转让给文某,价格是人民币18万元。在省高院法官见证下交付案款,转让款18万元已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支付完毕。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积极搜集证据、查找资料,在代理过程中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耐心细致地做好抚慰和沟通工作,通过艰辛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用实际行动感动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奔波上访身受累,法援真情敞心扉。这起厂房权属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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