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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 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7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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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6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客车,沿西夏区兴泾镇文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关平路交叉路口北侧300米处路段,与道路东侧的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死亡、车辆及绿化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离开现场,并安排他人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当晚23时38分,马某亲属经寻找发现马某尸体后报警。次日,于某某主动到兴泾镇派出所投案,后经认定,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承办过程】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于某某时,于某某希望辩护人为其争取缓刑。但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于某某在200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于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于某某此前有犯罪前科和累犯情节,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争取缓刑有一定的难度。

辩护人通过查阅全案证据了解到,被告人于某某此次犯罪的主观恶性轻微,此次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就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就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刑事处罚。还了解到,被告人是一名务农人员,孩子刚出生五个月,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私人借款、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为被害人家属筹措赔偿款,尽自己和家人最大的努力和能力及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于2020年11月26日给被害人家属现金支付赔偿款五十七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某某对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认真地反省和悔过。

因被告人是家庭的全部劳动力,此次赔偿借款金额较大,银行借款需要被告人个人及时偿还,且被告人孩子太小,需要家人的细心呵护,家庭也离不开被告人的经济支撑和精心照顾。辩护人据此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于某某触犯了法律,应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但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改造性大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人民法院给被告人及其家庭一个机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承办结果】

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点评】

随着交通事业不断的繁荣发展,道路行驶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类的民事、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刑法》《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采取强有力地监管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公民也应该积极学习相关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共同守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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