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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1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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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 2018年12月1日,李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欲出售登记在其名下的小轿车一辆,王某闻讯后与李某协商并达成合意,由王某购买李某的小轿车,双方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王某于合同生效后5日之内向李某支付15万元购车款;(二)李某收到购车款5日内配合王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由李某承担;(三)李某于2019年3月1日向王某交付车辆。王某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将购车款15万元支付给李某,李某也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为王某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2019年3月1日,王某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时,才得知李某于2019年1月23日与张某也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小轿车卖给张某并已实际交付。张某对此前李某和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且已经实际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如今,李某既无法向王某交付车辆,也未退还王某向其支付的购车款。

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李某申请的事项系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并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因为李某与王某是因车辆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所以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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