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1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段某某收购茶籽(三级)3638㎏,每公斤3.6元,共计价款13096元。2016年3月16日,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段某某出具欠款明细一份,段某某多次催要,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给付所欠茶籽款。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段某某找到云南省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5月29日,普洱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段某某,其称自己为残疾人,以收购茶籽为生,家里还有年幼的孩子和年老的父母需要抚养,家庭条件贫困,请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于同日批准段某某的申请,并指派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段某某的陈述,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实收到了段某某交付的3638㎏茶籽,且尚未支付茶籽款13096元,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认可段某某手中持有的该公司茶籽入库明细清单中所加盖的公司收储中心专用章。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段某某的同意后,决定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便于2018年5月29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及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积极与法院沟通,并向法院说明受援人为残疾人,经营收购茶籽的生意实属不易,希望法院能尽量与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沟通,尽快向受援人支付所欠的茶籽款13096元;另一方面,承办律师也积极与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调,希望其尽快支付所欠茶籽款。
法院于2018年6月7日组织调解,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其认可尚未向段某某支付茶籽款13096元,但现在无力支付,因其已经申请破产,准备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因此,承办律师建议法院尽快调解,让受援人尽快参与到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清算分配中,尽量保障受援人的债权。法院在听取了承办律师和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的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段某某茶籽款13096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为一名经济条件差、文化水平低的残疾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受援人的生活。本案代理律师的庭前准备较充分,在调解过程中努力为受援人争取合法利益,调解效果较好,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