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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伤害赔偿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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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日,申请人赵某某与邢某某因经济纠纷问题打架撕扯,期间赵某某将邢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受伤,邢某某于当日以“头痛、头晕伴恶心6小时”之主诉就诊。经医生检查结果为:左侧颞部肿胀青紫,压痛明显,左上臂外侧红肿、皮肤擦伤,压痛明显,活动尚可。左侧腰部轻微肿胀,压痛明显。华阴市公安局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轻微伤。华阴市公安局认为,赵某某与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5日,对邢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2017年2月15日,邢某某向华阴市人民法院以身体权受到伤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赵某某向华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为邢某某诉其民事侵权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赵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经华阴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其所在地司法所对赵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发现其家中拥有大型农用机械收割机、旋耕机等,而且赵某某的儿子常年在西安打工,妻子在本村经营小卖部并有营业执照,家中收入明显高于周边群众,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赵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打架斗殴引起的身体权侵权纠纷,其打架斗殴的行为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根据《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对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打架斗殴引起的身体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对赵某某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一)《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经调查赵某某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华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而赵某某要求为其打架斗殴引起的身体权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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