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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郭占海因私自接受委托人财物受到纪律处分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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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一、刘某二、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占海接受被告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海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谎称需向承办法官请客、送购物卡,向被告马某索取财物,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引起当事人误解,并对法官言语威胁。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向天津市律师协会下达﹝2018﹞津宝法建字第1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天津市律师协会处理完毕后向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转送《关于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占海被投诉案件移送函》。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郭占海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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