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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法律援助处对云某某要求拆除违建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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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云某某和陈某飞、陈某利分别购买锦山供销社住宅,1998年分别拆除重建,陈某飞、陈某利建房占用12.39平方米的公共用地,遮挡了云某某房屋的采光,云某某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对方违建。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琼9005民初2052号),认为拆除违建属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驳回云某某的诉讼请求。云某某不服,2017年8月上诉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琼96民终1663号)认为:云某某已向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情况并申请处理,2016年11月1日,该局向陈某飞、陈某利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候处理。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某某可向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拆除违建的申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云某某的起诉。云某某为拆除对方违建,向文昌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云某某是文昌市某供销社的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有2000多元,家庭成员5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350元,超过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云某某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申请人云某某所申请的执行拆除违建的法律援助,属于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范围,而且该局向陈某飞、陈某利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虽没有后续处理,但尚有法律效力。云某某可以向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求对方自行拆除或者是强制拆除的申请。要求对方自行拆除或者是强制拆除的申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2.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6.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文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1280元。而云某某是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2350元,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因高危作业、产品质量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10.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12.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3.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而云某某要求对方自行拆除或者是强制拆除的申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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