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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9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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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0日,林某某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已接到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前来询问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相关事宜。经值班律师详细询问后得知,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肇事方致使行人胡某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全责,现胡某某已在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某承担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林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林某某了解情况后,感谢律师及工作人员为他所做的咨询解答工作。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林某某属于交通事故侵权人,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四)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即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予以法律援助。林某某属于交通事故侵权人,并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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