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和李某是好朋友,都是装修老板,在生意上两人经常互相拆借资金使用。2017年6月21日,李某找到陈某说,要进一批货,资金周转有点问题,要向陈某借20万元,陈某说:“自己最近手头也比较紧”,李某说:“那你就给我做个担保”,陈某鉴于多年交情,答应了李某的要求,两人去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李某贷款20万元,陈某担保,期限一个月,日息1.5元。快到一个月的时候,陈某催李某赶快去还款,李某总称:“最近就去还钱”,后已逾期五个月,李某的电话关机,家人也不知道他的去向。
2017年11月2日,陈某向昌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李某尽快还清欠款及利息。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陈某为昌吉市户口,每月有固定收入4000元,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能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陈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李某尽快还清小额贷款公司的欠款及利息的贷款纠纷,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3.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而陈某有固定收入,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8.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1.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而陈某的申请属生意贷款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