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7日,杨某某到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接待咨询中,黔西南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向国义接待并了解到,杨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与义龙新区马别社区的夏某某、方某某等6户人家签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用于种植果树,约定流转年限15年,用一年付一年现金流转费。2017年1月开始,夏某某、方某某违反《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将该土地另租他人,并拒收杨某某流转费,导致杨某某不能进入果园进行经营管理,造成经济损失上万元。杨某某多次找社区调解未果。
杨某某系某单位退休科级干部,每月领到的退休金远远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因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向国义当场面对面给杨某某做了法律及政策方面的解释工作,建议杨某某讲合同依据、尊重合同和法律,按照合同约定办,承包方假如到杨某某所承包经营的地界线故意搞人为破坏,侵害承办人的利益,杨某某可以将证据收集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目的是制止侵害停止侵权,纠纷发生后协商不成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向国义向杨某某耐心解释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以及对杨某某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因,随后填写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给杨某某。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杨某某的经济收入不符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杨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事项,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而杨某某系兴义市某单位退休科级干部,家庭人均月收入约为6000元,高于黔西南州兴义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而杨某某一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收取流转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