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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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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甲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后治愈。2011年2月,徐甲与宋某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5年1月,徐甲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判决小孩由其抚养以及请求判决分割共同财产。

2015年1月6日,徐甲向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援助律师,帮助其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工作人员在接待徐甲的过程中了解到,徐甲在2014年2月、3月曾两次以主诉病情为“癔症”在石河子市XX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已经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精神残疾二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工作人员通过耐心沟通获得了其监护人(徐甲之父)徐乙的联系方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与徐乙取得联系,征求其意见。作为监护人的徐乙不同意徐甲提起离婚诉讼,法援中心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徐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论其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行为,还是提起离婚的诉讼行为,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申请人徐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决定不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认定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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