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的崔某成2018年12月29日六时许,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城阳区夏庄街道某路段将行人范某撞倒,后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0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崔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通知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崔某成提供辩护。接到法院的指派通知后,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山东江河海(城阳)律师事务所陈建英律师为被告人崔某成涉嫌交通肇事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阅卷并会见受援人。经了解,受援人与被害人范某系同事,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在涉嫌交通肇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以取得对方谅解。受援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深感懊悔,认罪态度很好。承办律师积极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性犯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即对被害人进行救护,第一时间让现场人员帮打120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支付所需要的治疗费用,采取了积极的救护措施。待办理完住院手续后,让被害人家属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并配合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3.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悔过。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并支付被害人部分治疗费用,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承诺愿意依法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同年10月25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崔建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系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较为合理的量刑建议上,指出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受援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同时,积极促成受援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为法庭做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最终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