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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司法处关于公布地区本级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9日     资料来源:阿里地区司法处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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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司法处关于公布地区本级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地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阿里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45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42个)

阿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阿里地区教育

阿里地区体育局

阿里地区经济和信息化

阿里地区民族宗教事务

阿里地区公安

阿里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阿里地区民政

阿里地区司法处

阿里地区财政

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阿里地区自然资源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

阿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阿里地区交通运输

阿里地区水利

阿里地区农业农村

阿里地区商务

阿里地区文化和旅游

阿里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阿里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阿里地区退役军人事务

阿里地区应急管理

阿里地区审计

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里地区广播电视局

阿里地区统计局

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阿里地区能源局

阿里地区医疗保障局

阿里地区档案局

阿里地区国家保密局

阿里地区密码管理局

阿里地区新闻出版局

阿里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阿里地区消防救援  

国家税务总局阿里地区税务局

狮泉河海关

阿里边境管理支队

阿里地区邮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阿里地区分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国家统计局阿里调查队

阿里地区烟草专卖局

阿里地区气象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地区司法备案。

(三)在地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阿里地区司法处门户网站“法治阿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

(五)凡地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地区司法处重新审核或备案。



阿里地区司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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