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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威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承揽合同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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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日,申请人辛某某与黄某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约定由辛某某自行提供材料、工具及施工设备按照黄某某的指示,在3个月内为其完成房屋室内装修工作,工程造价为216000元,工程款按照施工进度分三期给付,并预留1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之后若无装修质量问题即行给付。2016年11月2日辛某某按照黄某某的指示如约完成工作,但因黄某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66000元,经辛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辛某某决定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申请法律援助。

威宁自治县迤那法律服务所接受辛某某的申请后,及时对辛某某所反映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首先找到黄某某了解其装修工程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限内完工?已经支付的装修款是多少?还剩余多少没有支付?没有支付的原因是什么?经黄某某陈述:辛某某确实是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装修工程的,装修款按照工作进度已经向辛某某支付了150000元,还剩余66000元没有支付,原因系辛某某完成的装修工程存在用料低劣、材质陈旧、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所以剩余的装修款一直拖欠未付至今已有半年之久。之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又到辛某某的家里及其办公场所走访并实地查看,向其了解是否他们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单包工还是包工包料?是否存在黄某某所说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黄某某已经支付了多少装修款等一些相关问题。工作人员在辛某某的办公场所发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作人员经过对申请人的信息核实后,认为本案的法律援助申请人辛某某系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于是法律援助初审工作人员在做好相关登记后,第一时间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汇报该案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对辛某某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随后工作人员填写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及时的送达辛某某。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辛某某未系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辛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事项,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而辛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而辛某某要求黄某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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