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5日上午10时,陈某(男,49岁)在其工作的车库出口值守时,与逃交停车费的张某等人发生争执。张某等人将陈某打伤,造成其多处软组织损伤。陈某住院治疗3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沙坪坝区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等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陈某伤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等人对其受到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因张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对陈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一直未进行审理。直至张某等人的行政诉讼二审完结,法院决定对已中止一年多的陈某诉张某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继续进行审理。
2017年8月22日,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为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陈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张某等人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陈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