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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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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某与马某系朋友关系,马某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成立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杨某某为该区某乡镇某村村民。马某告知杨某某只需缴纳1万元保证金便为杨某某办理三门峡市陕州区6个乡镇的新能源半年代理销售权,杨某某同意,双方随即签订了代理合同,杨某某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代理期限到期后,杨某某多次要求马某退还保证金,马某以该公司法人变更、合同已作废为由推脱不还。


2017年9月1日,杨某某到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找个律师免费帮他提起民事诉讼,追讨1万元代理费保证金。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杨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返还签订合同时所缴纳的代理费保证金,但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要求返还签订合同时所缴纳的代理费保证金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申请人杨某某既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又不符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对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刑事案件;2.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3.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6.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充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2.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3.主张劳动权益的;4.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6.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7.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8.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

而杨某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返还签订合同时所缴纳的代理费保证金,不属于以上规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他本人也不是军人军属、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中的一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类文件关于特殊群体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


(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杨某某作为农村居民,未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他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无法判断他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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