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的需要,向某银行借款,甲某、乙某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后某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某银行将某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甲某、乙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经过诉讼,法院判决某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甲某、乙某负连带责任,如不履行,某银行有权对甲某、乙某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甲某、乙某因年老多病的原因要回原籍生活,便委托丙某代为履行法院的判决。丙某受甲某、乙某的委托代为履行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证人员与某县人民法院积极联系、沟通,并核实相关事项。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了委托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x)云XX证字第XX号
甲某,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xx单元xx室。
乙某,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xx单元xx室。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委托人甲某、乙某于201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甲某、乙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