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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有限公司样板间保全证据公证案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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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如今样板间往往成为开发商下大工夫精雕细琢的展示空间,购房者在考察时,往往被美轮美奂的样板间所打动,事实上,交房标准和样板间展示的内容是有差别的,特别是精装修的产品,样板间内的不少摆设与装饰在实际交房时都没有。不可否认,有些开发商,往往不惜工本花大价钱聘请大牌设计师,选用高档豪华的进口材料,使样板间富丽堂皇,华贵典雅。很多开发公司和业主为交付标准,理解上产生歧义,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矛盾。为了避免此类矛盾,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了样板房的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前,公证员对该次保全过程中所涉及的执行人员均进行了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其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保全中,公证人员详细制作了“工作记录”,邀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保全对象进行详细讲解并进行全程摄像。保全结束后,对工作记录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确认。整个过程确保了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公开透明。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证据在人们处理各种事物过程中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在我国民事活动中出现频繁,民事主体之间因各种各样矛盾和利益发生冲突而产生纠纷也日益增多。虽然一部分纠纷通过协商、调解得到解决,但也有一部分纠纷不得而为之走上诉讼之路,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动机非常明显,往往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以争诉为目的,避免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活动中申请人自身的举证责任尤其重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遇到就因举证不成或举证不充分常常给申请人造成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业务,其中第九项就是保全证据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保全证据纳入法定的公证业务中来,对公证行业是一种严峻考验与洗理,要求公证员在办证中依据法律、法规及《公证程序规则》保持公证机构中立性,彰显公证机构证明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常天证经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为维护自身权益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向我处申请就A1户型样板房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蒋X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在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工作人员杨某的带领下,来到常州市天宁区XX路北侧XX村XX路西侧的XX苑A1户型样板房,对该样板房的情况进行了查看,本公证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十三张。公证人员蒋X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录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刘X、杨XX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粘连的十三张照片系本公证员现场拍摄后冲印而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刻录视频光盘为公证人员蒋X现场拍摄视频后刻录而成,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照片共十三张。

3、刻录光盘一张。

4、A1户型宣传复印件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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