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1日,李某(原告父亲)和许某(原告母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女儿由双方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李某与许某离婚后,李某并未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长女的义务,长女一直跟随母亲许某生活,李某也未曾支付长女抚养费,两个女儿都随母亲许某生活,由许某一人抚养照顾至今。 2018年3月,原告(次女)被诊断为血尿。自此之后,原告母亲许某带领她四处就医,花费了大笔医疗费。2021年1月22日,许某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告诉工作人员其家庭贫困,经济十分困难,没有收入来源,也不了解诉讼程序,希望能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原告系未成年人,案件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包玉炜律师办理此案。
包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包律师认为:原告父母离婚后,父亲李某没有直接抚养原告,原告一直跟随母亲许某生活,在原告生病住院就诊期间全程由母亲许某照料,住院期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李某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承办律师备齐有关证据材料后,将该案诉至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如下: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患病后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属于抚养费,扣除保险理赔部分,按照双方各负担50%的原则,由被告李某支付50%的费用。考虑被告目前也患有严重疾病无工作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15000元。并要求被告今后承担起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义务。
【案件点评】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应根据本人实际需要、所在地生活水平、父母收入水平综合确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