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彭某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8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分享到:

【案情简介】

彭某,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原来是一位乖巧听话的男孩子,父母离异后一直由年迈的姥姥和舅舅照顾。但青春期开始,就逐渐迷恋网吧玩游戏、跟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交往,最终一步步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8年4月24日,本案另一案犯关某看见曾某家的羊群无人看守,来到自家草场吃草,便将曾某家的羊群赶至自家羊圈,从中盗取7只羊,随后联系彭某寻找买主,并告知彭某该7只羊系盗窃所得。彭某联系索某运输所盗7只羊,将7只羊出售给李某,获得赃款4730元,所获赃款除支付运费外,其余均被关某和彭某两人花销。后经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7只羊价值为4714.8元。2018年4月28日,彭某在曾某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彭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又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彭某被取保候审。由于彭某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给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及时指派青海湖光律师事务所韩淑萍律师为彭某涉嫌盗窃罪侦查及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彭某的家长,家长表示对彭某的变化很是痛心,但家人都在牧区放牧,对彭某的教育有心无力,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彭某的心理变化和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痕迹,承办律师又到彭某母亲家了解彭某以前的生活状况,到其辖区村委会了解平时彭某的表现情况,村委会认为彭某平时表现不错,没有违法乱纪的情况。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发生与彭某本人交友不慎有着很大的关系,其监护人年老,长期疏于教育,导致彭某结交社会闲散不良青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了让彭某有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一个综合的社会调查后,提出了不起诉的法律建议。

最终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综合考虑,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决定不起诉彭某。在宣判时,当地的检察部门会同辖区派出所、辖区村委会、承办律师和长辈亲友等共同对彭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教育,帮助彭某以良好的心态回归社会,使得彭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

该案件正是正确使用了个案处理原则的案件,承办律师的重点并不在于法条文的应用,更多的是具体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成长环境原因等,从矫正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对该案进行辩护。案件中彭某系初犯并且存在悔过心理,对其进行不起诉辩护,能够起到较为良好的个案效果及社会效果。

上一条: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尹某某地面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下一条: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