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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佟某抚养、班某扶养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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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班某和丈夫佟某某于2002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2003年7月24日生育长子佟某,佟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城第三中学就读初中,跟随班某一起生活。

因为班某与居住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的丈夫佟某某感情不和,所以她长期和孩子在张家口市蔚县娘家居住。在2014年2月份,班某被查出是慢性尿毒症晚期,需要长期血液透析维持生命,而佟某某知道后却对班某不闻不问,从来没有给过班某生活费、治疗费,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在双方分居期间,班某不但要承担自己高额的透析费用,而且还要照顾自己马上升高中的儿子佟某,导致外债累累,经济状况十分窘迫。

2019年4月,蔚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经过审核,认为班某和佟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李俊峰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他向受援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显然,佟某某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20条和第21条确定的法律义务,严重侵害了班某和佟某被扶(抚)养的合法权益。因班某急需医疗费进行血液透析维持生命,也急需要生活费来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所以李律师为她撰写了民事起诉状两份,一份是关于班某诉佟某某的扶养纠纷,一份是关于孩子佟某诉佟某某的抚养纠纷。鉴于佟某某无固定职业(跑私车),特意为班某撰写了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二天,李律师就偕同班某赶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了佟某某的车辆信息。因为申请诉前保全时间晚了,李律师根据班某的意思先向法院立了案。立案之后,李律师又递交了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佟某某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对其名下的冀GLT610号车辆采取扣押,后佟某某的银行账户部分存款被冻结了,但在法院保全之前,佟某已将车辆于四天前过户他人。

关于佟某诉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和班某诉佟某某扶养纠纷一案,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公开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佟某诉佟某某的抚养纠纷一案,双方经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佟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佟某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的抚养费3200元,之后抚养费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于当月5日前支付至佟某18周岁为止。对班某诉佟某某扶养纠纷一案经调解无效,法院进行了判决,判决佟某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班某扶养费1000元(支付期间为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后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李律师又为班某撰写了针对上诉状的民事答辩状,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班某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严重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本案中,承办律师敏锐地意识到,鉴于被告人是无固定职业的,做好财产保全是受援人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落实的必要措施。本案做法也给类似案件以一定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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