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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秦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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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申请人秦某某承包了某小区的建设工程。2015年2月7日,双方签订了决算书。从签订决算书至今,发包方并未支付秦某某决算工程款,秦某某也无法与发包方取得联系。

2017年1月17日,秦某某向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经梁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秦某某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秦某某本人从事工程承包工作,名下有注册公司,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秦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工程发包方按约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但是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而秦某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而且从事工程承包工作,名下有注册公司,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秦某某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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