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7日,申请人王某看到姜某在出售四轮老年电动车,并看上了一辆老年代步车。双方商定以35000元的价格成交,并交付了大部分购车款。后王某发现为所购代步车为二手车,不能正常上路行使王某向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主张以无法实现买卖合同目的、要求退车退款为由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系团场退休职工,每月的退休金3000余元,且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所诉讼的案件性质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8.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9.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1.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而王某要求撤销和姜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无法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