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某某,男,2001年12月31日出生,被逮捕前就读于邯郸市某中学。某日,魏某某等5人在某大街闲逛,其中一名同伙吸完烟后将烟蒂弹出,不巧掉落在一名50余岁的男子身上,男子受到惊吓后大声责骂。魏某某等5人非但没有道歉,反而一拥而上抽出身上携带的凶器将该男子砍成重伤,该男子因失血过多死亡。当男子倒在血泊中后,魏某某等人逃窜,很快5人全部落网。
2017年6月23日,魏某某的母亲向邯郸市法律援助中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魏母是否有委托其他律师的情形时,她说已经委托了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其如果已委托其他律师就不能再申请法律援助,并向其解释了不予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魏某某系未成年被告人,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其已经委托了其他律师进行辩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此决定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本案中魏某某已经委托辩护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而本案中魏某某已经委托辩护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三)《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而本案中魏某某已经委托辩护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