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9日,时年65岁的王某与74岁的某镇政府退休职工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相扶相携,程某的5名子女偶有探望。2020年2月20日,程某因病去世。依据相关政策,某镇政府应向程某家属发放抚恤金。于是,某镇政府要求王某与程某的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发放。但王某与程某的5名子女就抚恤金的分配发生分歧,虽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3月12日,王某向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该中心律师熊刚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受援人,了解案情,征询诉求,告知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
随后,承办律师开展了调查取证,到某镇政府核查到程某家属应领取抚恤金141398元,由镇政府出具了书面证明。到公安机关查询程某子女身份信息,收集受援人病历资料等。同时,为尽快解决纷争,承办律师多次联系程某子女,表达了调解意愿,但未果。
承办律师综合所有证据材料,梳理形成办案思路,并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后,于2021年4月6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举示了全案证据,并陈述了代理意见:
1.按照有关规定,抚恤金是国家依照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带有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性质,主要帮助对象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依靠死者生前收入生活的家属。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并非死者生前财产,不作为遗产继承。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可根据死者亲属生活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生活困难亲属的原则分配,以体现抚恤金精神抚慰和经济救助的目的。本案中,原告系与死者生前唯一共同生活的家属,两位老人相扶相携,原告也很好地履行了对配偶生活上照护和精神上关心的责任。且原告无任何收入,之前一直依靠死者退休金生活。现在,原告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医疗支出大。程某死亡后,原告更是失去了生活和医疗的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原告要求分得8万元抚恤金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2.被告作为死者的子女,在死者生前并未与其共同居住,仅是偶尔在年节时探望,经济上无帮助,感情上少联络。死者病危时虽有过照顾,但应属履行法定义务,且履行并不充分。此外,被告提出在抚恤金中扣除高额丧葬费及护理费的要求,因护理及安葬父母,应属子女应尽之责,被告的要求缺乏法律支撑,也有违常理。
为更好地维护受援人利益,更快缓解受援人生活困境,承办律师经过多方协调沟通,最终使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死者程某的抚恤金141398元,由原告王某分得60000元,死者的5名子女共分得81398元。
经回访,该案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受援人对承办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援助案。抚恤金作为国家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和目的,其分配应依据照顾生活困难亲属的原则进行分配。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庭前大量查询相似案例和法律法条,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