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农民工冯某经人介绍到河北省定州老乡王某杰、张某辉、冯某保(三人为合伙关系)在四川的厂子打工,从事塑料粉碎工作。2017年8月13日,冯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受到粉碎机机械挤压致使手部受伤,手部多处骨折,当天冯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在冯某住院过程中,王某杰、张某辉、冯某保支付了医疗费。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冯某回到定州继续养伤,因不能继续外出工作,生活变的更加艰苦。冯某复查时从医院打听到,自己的伤应该可以构成伤残,可以得到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赔偿。冯某便去与王某杰、张某辉、冯某保三人协商赔偿事宜,但是三人均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赔偿冯某的各项损失。迫于无奈,冯某将此事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立案后,冯某因无力支付律师费,来到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指派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红、杨易萌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两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多次与受援人冯某沟通交流,对本案有了具体详细的了解。冯某在王某杰等三人合伙的工厂上班,该工厂没有合法手续,没有经营资格,冯某与该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工厂也没有给冯某购买任何保险。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该工厂存在重大过错,在没有经营资质的前提下,私自招工生产,且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员工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在沟通中,受援人提出要变更为工伤程序,两位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若走工伤认定程序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若对方不服,之后涉及诉讼,这样对于受援人冯某来说时间太久,同时因为没有工伤保险,冯某也有很大可能得不到厂子的赔偿,所以建议受援人继续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伤害纠纷进行诉讼。
在与受援人沟通过程中,两位律师告知了冯某诉讼中的风险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多次向冯某询问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赔偿数额,因为伤残等级有待伤残鉴定后确定,若鉴定结果达不到受援人冯某所称的6级,赔偿数额便有可能达不到冯某主张的数额,会造成诉讼费的损失。但受援人冯某坚持认为自己的伤情构成6级-7级伤残,坚持不减少赔偿数额。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律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冯某的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律师便与受援人冯某沟通,建议本案调解解决,走调解程序可以减少部分诉讼费的损失,同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最终,受援人冯某同意与三被告调解。
开庭当日,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开始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三被告提出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同时,原告在打工期间,因为老家需要翻盖新房,曾向三被告预支过工资,共计6万元整,三被告要求在赔偿数额中减去这6万元,不然也将起诉解决。起初,原告并不同意,但在律师的几番劝说下,最终原被告均同意,由三被告向原告赔偿32000元,三被告不再要求原告退还预支的6万元工资。
由此,原告得到了现金赔偿,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在我国此类案件众多。各地外出打工的群体数量庞大,他们的法律知识往往比较匮乏,不懂得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常常是出了事故,才想起维权,因为事先不注意签订合同、审查资质等问题,导致维权难。办案律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在当事人提出变更为工伤程序和拟定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等问题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到证据缺失,提出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专业意见,明以利弊,最终促成了调解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