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蔡某,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农民。1992年11月至1998年12月,蔡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水利采矿厂从事接料、送料、粉碎等工作,后返乡务农。2014年6月27日,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威远现代医院诊断,蔡某被确诊为尘肺一期。
2014年9月1日,蔡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1992年5月至1999年1月期间,其与采矿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4年9月16日,蔡某以采矿厂为被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采矿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认定,1992年1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蔡某与采矿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采矿厂不服,上诉要求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9月2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22日,蔡某申请尘肺职业病诊断鉴定。2016年3月21日,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蔡某因工致残程度为七级伤残。鉴定过程中,蔡某病情进一步恶化。2017年11月27日,该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鉴定,评定蔡某某为矽肺二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构成肆级伤残。
蔡某是四川农民,一家四口,儿子当兵,女儿年幼,妻子务农。他从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就一直借住老乡在张家港的工地上。由于矽肺病,无力打工挣钱,全家就靠妻子一人种地养活。2017年12月6日,蔡某来到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法援中心指派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向蔡某详细了解案情,发现涉案水利采矿厂,系张家港市南沙镇农工商总公司出资150万元设立。2003年,南沙镇被兼并为金港镇,农工商总公司被撤销。2008年12月,采矿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早已停业,尚未清算。事隔多年,金港镇也与张家港市保税区合署办公,被告主体资格一时间无法界定。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法人解散,并应依法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采矿厂的出资人对其负有清算义务,应该将采矿厂和农工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于农工商总公司被撤销,该清算义务应当由作出撤销决定的金港镇政府承担。为此,张律师多方核实,经相关部门查询确定,金港镇政府法人主体存在,故金港镇人民政府由此成为本案被告。
另外,要想打赢这场官司,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计算中,存在工资计算标准的问题。第二,是否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张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后,将这些问题要点向蔡某做了法律分析与风险告知。
关于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蔡某是2014年6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根据该规定,其工资标准应当按2013年度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张律师建议按照起诉之日的标准计算,最终由法院确定。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系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范畴,可以通过向其提起行政投诉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蔡某坚持诉讼并愿意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张律师将该诉请列入诉状中。
张律师前往工商局调取了采矿厂的工商登记内档,查明了本案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
2017年12月11日,该案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年1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矿厂和金港镇政府到庭应诉,一致辩称未收到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法庭要求两单位在庭后5日内提供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材料,对案件继续审理。采矿厂又提出2014年的诊断结论与当年采矿厂的工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金港镇政府认为,其不应该对采矿厂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本人工资”,两单位均提出应当按照1998年的工资标准计算。对补缴社保请求,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2018年3月2日,法院对“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采用2014年6月作为计算时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受援人提供的医药费发票予以全额支持,对无票据的住宿、交通等费用酌情认定了3000元,判决采矿厂向蔡某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起诉之日至判决之日的伤残津贴等合计143686.80元,另自2018年4月开始,每月向蔡某支付伤残津贴2160.90元,直至蔡某享受伤残津贴的条件消失为止,伤残津贴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金港镇政府对采矿厂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职业病损害致残案。职业病致残致损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多见,相关赔偿标准不甚明确,故在适用法律上一直存有歧义。另外,用人单位张家港市水利采矿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来主管部门即开办单位也已发生变化,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异常复杂。故本案案情及法律适用有一定的疑难复杂度。
本案受援人遭受职业病侵害多年后,依法维权,拿到应得的赔偿款,不仅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体现了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