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老年人吴某(女,97岁)系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民,多年前与冯某结婚后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冯一(女)、冯二(女)、冯三(女)、冯四(男)、冯五(女)、冯六(女)。1960年,冯某去世。1962年,吴某带着冯五(女)、冯六(女)改嫁曾某。婚后育有3名子女,分别为曾一(女)、曾二(男)、曾三(女)。1979年,曾某去世。后吴某一直随曾二一家生活,其他子女每月分别向其支付赡养费350元。
2020年10月,曾二去世,吴某继续跟随曾二的儿子小曾一起生活至今。自2021年6月起,吴某初婚与冯某所生子女开始拒绝支付赡养费。小曾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父曾二去世后,自己作为孙辈并无赡养吴某的责任和义务,赡养责任应由吴某的在世子女承担。通过与吴某子女的多次交涉,吴某再婚与曾某所生子女均表示愿意继续赡养老人,而初婚与冯某所生子女却认为吴某再婚后对曾家照顾更多,其赡养责任应由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承担。无奈之下,97岁高龄的吴某于2021年10月8日一纸诉状将所有子女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720元。
法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年迈的吴某对即将到来的庭审正束手无策之际,突然想起当地宣传中所称:“法律援助可以免费帮助困难群众打官司。”于是,吴某在孙子小曾的陪同下,来到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当日值班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樊小丽热情地接待了吴某祖孙俩。
经了解得知,吴某的赡养纠纷案法院马上面临开庭,而吴某并未委托代理人,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樊小丽当即电话向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刘主任作了汇报。刘主任此时正行走在下乡扶贫的道路下,其经初步评估后认为:吴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但因开庭时间在即,吴某来不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刘主任当即决定对其适用《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对吴某采用可容缺受理的方式,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补交相关材料。并立即指派正言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樊小丽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积极着手证据收集:吴某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载明其子女情况及目前与曾孙生活的事实;医院诊断报告,证明其生病需医治等情况。
开庭时吴某与冯某所生子女均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曾一、曾三的代表曾三的儿子、小曾一起参加了庭审。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本案。庭审中,出庭的3名子、孙均表示愿意继续赡养老人并支付赡养费,但要求其余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并支付赡养费。
承办人也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一)根据《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9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民法典》第1069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原告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诉求有法可依。(二)原告年迈体弱,除国家每月170元老年社保外,再无其他收入,满身病痛更是无法医治。而据了解,本案所有被告家庭条件均可,原告要求被告们每人每月支付720元赡养费的诉求并未超出其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
此外,承办人还从道德和亲情上共情析理。庭审后,为化解家人间的矛盾、弥合出现裂痕的亲情,承办人多次联系、拜访吴某的部分子女,希望通过调解办结此案,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2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八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50元,医疗费凭票据由八被告平均分担。被告小曾自行尽孝。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受援人年逾九旬,本是颐养天年的时候,却因子女的不赡养,病贫交加,幸得法律援助及时伸出援手,生活才归于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