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7〕813号)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地区公证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地区司法处及时对地区公证处收费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决定对部分公证业务中的副本费进行退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退费原因
地区司法处在对地区公证处业务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对《西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不熟悉,操作失误,多收取了办证人10元钱的副本费。
二、退费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7期间,在阿里地区办理公证业务且被收取了副本费的当事人。
三、退费流程
1.信息确认:地区司法处将通过公证业务系统,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当事人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有关退费事宜。
2.申请提交: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地区司法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开户银行账号。
3.审核办理:地区司法处将对当事人提交的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审核通过后,将按照原缴费渠道完成退费工作。
四、监督与咨询
1.本次退费工作将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或有疑问,可向地区司法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897-2901061 0897-2901043。
2.当事人对退费事宜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897-2901061,或前往地区公证处进行现场咨询。办公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文化路9号(阿里地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C04窗口)。
阿里地区公证处
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