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为湖北省随州广水市人,到广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称2018年3月25日上午,其隔壁张某清房屋的厕所水倒灌淹水,对其墙脚有影响。杨某遂找到邻居张某理论,要求张某进行处理,以免对其房屋造成损害。谁知张某根本不讲道理,直接动手要打人,还在杨某房前屋后打骂杨某,造成杨某当场心脏病复发,送到医院住院抢救。病愈后,杨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当事人没有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二)杨某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当场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查证;3.对涉及重大疑难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4.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在《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在《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移民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综上,杨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