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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交通事故赔偿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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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张某骑电动车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腿骨折,后经过交警认定小汽车全责,但汽车车主在发生事故后未曾出面解决事故,打电话不接,也没有告知张某保险公司情况,张某不知该怎么处理。张某通过社区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百姓免费解决法律问题,张某随即找到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

2020年8月4日,张某来到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张某不是低保人群,但因交通事故身体造成小腿骨折,短时间无法正常工作造成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因此,需要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张某经济困难的证明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拿着证明材料、身份证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天,张某拿到了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审核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张某申请法律援助之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代写诉状、收集证据。但在工作中,援助律师发现张某另行聘请了一位律师,即刻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张某确实另行聘请了律师。因此,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张某,张某对法援中心出具的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无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上述规定,对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告知,不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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