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的某一天,秦某在鱼塘钓鱼,期间因琐事与齐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秦某被齐某某殴打致伤。路过的居民遇见后报警,警察出警后勘查现场,并及时制作讯问笔录。经鉴定,秦某受轻微伤。根据双方当事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齐某某作出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秦某认为,公安机关对齐某某的处罚较轻,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经他人介绍,秦某于11月13日来到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接待了秦某,在对秦某的叙述及诉求进行审核后,告知其申请的行政诉讼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秦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受案范围中第一项请求国家赔偿或行政补偿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本案中,秦某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国家赔偿或行政补偿范围,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一、《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秦某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