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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南某某盗窃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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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南某某(未成年人)窃取了仁某某家门钥匙,潜入仁某某位于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某小区的家中,盗得放在客厅铁皮柜子里的银行卡。被告人南某某和仁某某妹妹系朋友关系,偶然听到了仁某某与其妹妹微信聊天内容后得知银行卡的密码,被告人盗取银行卡后,先后在都兰农村信用社和建设银行都兰支行取款项6笔,共计5500元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都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都兰县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南某某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且因被告人南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未聘请辩护律师,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都兰县法院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指派都兰县“1+1”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张徕民担任被告人南某某盗窃一案一审辩护人。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都兰县人民法院耐心细致地查阅卷宗,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会见了被告人南某某。之后,承办律师联系到被告人南某某的父亲,向其讲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建议其退赔仁某某的5500元损失并向法院缴纳罚金。被告人南某某父亲听从律师建议主动退赔了仁某某5500元钱并向法院预缴了500元罚金,仁某某也谅解了南某某的犯罪行为,向其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4月3日本案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审中依法从以下几点为其进行辩护: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量刑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被告人南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开庭前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南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在开庭前,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如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南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南某某文化水平不高,小学未读完,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请法庭考虑被告人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六、本案开庭前,被告人南某某父亲代替其向被害人退赔了5500元赃款并向法庭预缴了500元罚金,说明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南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承办结果】

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以被告人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被告人南某某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也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得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罚。

【案件点评】

当未成年人处于青少年时期时,对一些事物有了某种向往,但也存在意志薄弱、感情冲动、情绪不稳定等问题。他们的心理处于最活跃的阶段,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开始变得十分强烈,在情感上易于冲动,再加上某些特定的条件和诱发因素,一些未成年人为了满足物质欲而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具体到本案,南某某的文化教育水平仅为小学文化程度,过早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与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无关系。

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状况,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提前预防和控制:一是大力宣传法治,强化法律意识。二是重点从社会和学校加强教育,强化美德意识。三是提高应变能力,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关注青少年的精神和心理成长,使青少年能健康快乐成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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