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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封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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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办案机关查明:2016年9月15日9时32分许,被告人封某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某小区住处用购置的手套、纸箱、透明胶等物品,对毒品进行包装密封后,将密封箱放入租赁来的刘某所有的轿车后备箱内,并随刘某驾车沿渝遂高速前往重庆。当日14时30分,封某指使刘某在大路收费站驶离渝遂高速路,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镇停留。后封某再次指使刘某驾车驶入渝遂高速路,19时35分,当行至四川省遂宁市书房坝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从其乘坐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冰毒4包,共计8536.73克。经检验,其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7.8%、77.5%、77.5%、77.3%。

2017年10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封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11月20日,封某家人向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封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本中心律师盛红斌作为封某案的二审辩护律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鉴于只有10天的有效上诉期,且封某身患传染性肝炎等特殊情况,立即前往重庆市第三看守所会见封某。会见过程中,封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代为其提起上诉。并陈述:其不知道车上查获纸箱里的东西是毒品,只是受一个叫“大头”的人所托,在自己到重庆治病时顺代将东西从成都带至重庆;东西查获、封存、称重、提取检验时自己并未在场;其希望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争取立功。

随后,承办律师及时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全面掌握案情:本案系公安机关掌握谢某某等人贩毒线索后,于2016年9月15日,在重庆市沙坪坝收费站将谢某某抓获,但未查获毒品。后经侦控,在书房坝收费站将封某及刘某抓获。在案证据显示,本案存在谢某某雇请封某运输毒品的嫌疑,但因封某坚称只是为“大头”带东西,否认对毒品运输知情,也否认认识谢某某,再加上其他证据欠缺,导致谢某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一审证据材料,并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因一审中封某拒不认罪,而其运输毒品的证据又足够充分,导致运输毒品的全案罪责归于封某一人。若封某主动认罪,并积极揭发同案人员,存在改判可能。随后,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会见,释法明理,封某终于如实供述其受谢某某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事实。并结合相关证据,如手机通话记录时间、高速卡口视频记录,显示本案系通过谢某某在前探路,并摇控指挥封某在后运输毒品的通关模式实施毒品运输。一审中,封某的大包大揽只因轻信谢某某能打通关系使自己获轻判的承诺。

二审中,承办律师提交了辩护意见:1.封某作为帮助他人的毒品运输者,发挥次要作用,处于次要地位。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通过谢某某前面探路望风,并电话遥控指挥,封某在后实际运输的方式。其与一般自行选择路线,自主逃避关卡明显有别。封某将毒品运至何处,交给何人,及交易细节等毫不知情,均受他人安排,其行为方式明显具有辅助性,在犯罪中实际发挥次要作用,承担着毒品交易中的最大风险。2.由于一审证据欠缺,导致本案核心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次要嫌疑人封某被判处死刑。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死刑适用问题”的规定,“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据此,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封某死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3.封某自愿认罪、悔罪,并主动交代、揭发同案人员,有立功表现,建议酌定从轻处罚。4.封某运输毒品皆因其身患重病,迫于经济困难无力治病,才铤而走险参与毒品犯罪。且本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未流入社会,也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在量刑时建议从宽处罚。

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某犯运输毒品罪。因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封某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改判上诉人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点评】

一个被告人是否从事过相关事实行为,其本人是最清楚的。是否认罪,也由其自主决定。作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只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向其讲明是否认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不能代替其作出决定。一件死刑案件最终能否得到改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除了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还必须要在法律上找到足够的依据,证实罪不该死,理应改判。否则,可有可无的理由,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经过承办律师的辩护,使封某终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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