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部      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分享到:

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8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1214日,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换文对《CEPA服务贸易协议》进行了修订,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自201931日起正式实施。

请你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广东、上海合伙联营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律所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审定后实施。

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工作局。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