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积极推行《赋强公证》制度
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西藏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地区公证处经向上级领导请示后,对中国农行阿里分行、中国建行阿里分行、中国西藏银行阿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阿里分行进行交流,并对容易发生纠纷情况下法院起诉的时限与赋强公证过后直接起诉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研判。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性效力,当债权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处出具的赋强公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通过与四家银行阿里分行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各行负责人均表示将与总行进行如实汇报,如可行将立即实施赋强公证的相关事宜,我地区公证处也将积极配合四家银行的赋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