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阿某某、哇某某等村民受祁某某雇佣,在青海省乐都区某村树苗补植补种运输项目工程中负责运输工作,祁某某口头承诺在树苗栽种运输项目完工后支付劳动报酬。但工程完工后祁某某以“甲方没结账,现在手里没钱”等理由搪塞,迟迟不支付劳动报酬,后祁某某在2019年11月30日为阿某某等17名农民工分别写下了欠条,合计拖欠工资10470元。
2020年9月29日,阿某某等17名农民工来到了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第一时间为阿某某等17人指派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在查看证据、了解案情、查阅资料的基础上,为受援人及时代书并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
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分析案情,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和查阅法律资料,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案情事实,为庭审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2020年11月10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按照庭审程序要求,代理人进行举证质证,提交了被告为原告亲笔书写的工资(欠条)及相关录音录像,准确全面地发表了辩论意见:一、被告祁某某与青海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对债权债务的约定,应属于被告与第三方之间的事务,与原告无关,原告阿某某等17人依约履行了相应劳务,被告祁某某应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阿某某等17人请求被告祁某某给付1047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针对此欠条给付农民工工资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内容)等证据作为佐证,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最终,乐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阿某某等17名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的诉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本案被告以和其甲方存在承包合同纠纷,甲方未付其劳务费为由故意推卸责任,导致大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在审理期间,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获得法院的采信和支持,维护了阿某某等17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