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伟于2015年入职于太原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太原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于2016年12月在公司组织的散打训练中韧带撕裂,手术治疗后仍存有后遗症,经鉴定刘某伟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7月28日,刘某伟向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刘某伟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4月,刘某伟将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诉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结果该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均败诉。2018年刘某伟还因工资与双倍工资、赔偿金等向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因该仲裁案诉至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结果为刘某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
在经历数次败诉无果的情况下,刘某伟来到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刘某伟系农民工,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受理规定,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的郎中律师为刘某伟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郎中律师发现,本案发生在3年前,案件基本事实较难查清,为帮助法官快速厘清案件事实,郎律师紧紧围绕“刘某伟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这一不争事实”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整理与重新排列,并按照事件、诉讼的发生前后顺序制作了案件时间节点流程图,起草了详细的举证意见与代理词,仅准备的证据与文书便多达两本卷宗。郎律师还数次前往狄村法庭就伤残鉴定后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等程序问题与法官交流。庭审当日,郎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本案事实经过多次审理与判决确认,被告应当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2、被告王某堂作为教官在训练中直接导致原告刘某伟左膝受伤,应当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3、被告太原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王某堂的用人单位,同时作为训练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本案判决于10月中旬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堂承担83404.25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务工期间人身健康权遭受侵害案。但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未能及时保留证据材料,导致其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因证据不足处处被动,最终败诉,未能被认定工伤。但即使不构成工伤,本案发生侵权事实,刘某伟的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是不争的事实。承办律师通过主张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得到了法庭的认可,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