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底,马某、王某磊通过微信与李某健联系后流窜至四川省达州市,三人共谋实施扒窃。经商量由马某、王某磊二人在公交车内等公共场所通过互相配合、相互掩护的方式实施扒窃,而后将扒窃物交给李某健进行销赃。2020年9月1日7时许,马某、王某磊二人先后乘坐12 路、11 路、13路公交车,在车内扒窃了被害人白某君的白色华为手机,张某珍的黑色vivo手机和杜某芬的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 600 元左右。2020年9月2日7时许,马某、王某磊二人先后乘坐3路、28路公交车,在车内扒窃了被害人黄某琼的红色vivo手机和李某菊的粉红色vivo手机。在当日8时许,马某、王某磊二人在达州某宾馆公交站台处扒窃了被害人张某杉的华为 P30 手机。2020年9月3日8时许,马某、王某磊二人先后乘坐51 路、8路公交车,在车内扒窃了被害人李某玉的蓝色vivo手机和王某勤的华为手机。经达州市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七部手机价格为 8050 元。
王某磊,在2018年4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9月3日,马某、王某磊、李某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王某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公诉机关认可。2021年1月8日,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向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发送《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为被告人王某磊涉嫌盗窃罪提供辩护。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杨利为其提供辩护。
2021年2月8日,承办律师杨利接受该案指派,第一时间前往通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阅卷宗,了解案件情况、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对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认真研读,了解到被告人王某磊是聋哑人的特殊情况。 承办律师杨利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磊,通过手语老师的翻译,王某磊表示他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在到案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3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杨利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了三点罪轻辩护观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磊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第二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王某磊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磊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磊从宽处罚。
2021年3月19日,通川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采纳了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聋哑人盗窃案。办理聋哑人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有极大的耐心来为他们提供服务。在会见和辩护中,承办律师杨利及时了解了本案当事人的想法,同时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