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9年,江苏省东台市某镇某村将朱某等36户名下的承包地共计40.63亩另行发包给王某,期限五年,由王某承担相应田亩的税费。合同到期后,2004年1月1日村委会与王某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承包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征收后,朱某等36户农户不断联名信访,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经有关部门协调,王某从2010年起每年向村委会缴纳2000元土地租金,村委会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补贴农户。2014年王某因交通事故去世,36户农户再次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未果,村委会2014年开始也不再向朱某等36户农户发放每亩100元的租金。同年,王某妻子委托他人将案涉土地转包给耿某,并签订《协议书(代合同)》一份,约定租金随行就市,但不少于27000元/年。2016年,政府部门对二轮承包地进行确权。经确权,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止归朱某等36户所有。朱某等36户为维权,多次信访、上访,要求返还土地,并分配历年来村委会因该案涉土地获得的收益。因该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时间长达20多年,历史原因复杂,几方当事人均坚持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关部门协调多次均无果。2020年9月再次协调未果后,相关部门向农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2020年10月16日,朱某等36户向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到村提供现场服务并受理案件。申请人为农民,其申请事项为“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根据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处理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姜惠兵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到村里进行实地勘察,联系朱某等36户农户了解案情、询问诉求,收集36户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村委会调取二轮承包分户清册、村委会与王某2004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王某妻子委托他人于2014年9月12日将案涉土地转包给耿某的《协议书(代合同)》、2016年土地确权原始资料等证据。调查中,当事四方各执一词。
村委会认为,1999年时农户因农业税等费用较高,种地无收益,部分农田有被弃耕抛荒的倾向。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村委会才将案涉土地发包给村民王某承包种植,王某负责交纳税费等相关费用,农户未提出异议。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户主张返还土地,在有关部门协调下,2010年至2013年村委会给付了农户每亩100元租金。后因王某死亡,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地,案涉土地被第三人实际占有和使用,协商不成无法返还土地,后来的租金是因为农户认为过低无法协调才未发放。承办律师询问村委会,1999年农户有弃耕抛荒的行为有无证据时,村委会称时间久远,无法提供。
王某家人辩称,1999年时是因为原告36户农户因税费较高,疏于耕种。村委会多次上门做工作请王某承包,王某方才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后,王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该土地进行整理,但因种植收益低,连年亏损。后为还债不得已转行做汽车运输,2014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死后,王某妻子无力经营,才将承包地转包给第三人耿某。王某妻子认为,王某当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发包合同以及转包合同均未到期,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人耿某称,案涉土地系王某之妻委托他人与其签订转包协议,对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关于土地流转费用,也是按照协议约定市场价给付给王某家人,转包协议应当有效。而且新型农业前期投入较大,所投资金还没有收回成本,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也不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36户农户则称,1999年时农户一直认为村委会是将承包地交由王某代种,不知村委会是另行发包。村委会与王某家人所称当时农户因为农业税等费用高,有弃耕抛荒的倾向,没有事实依据。且2016年对二轮承包地进行确权,也认定该宗土地为36户村民所有,所以农户要求返还土地理由正当。
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研究分析后明确办案思路:村委会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将朱某等36户拥有承包经营权的40.63亩案涉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朱某等36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王某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并返还土地和村委会因该土地获得的收益。
整理诉讼材料后,承办律师为原告朱某等36户,以村委会、王某的三个继承人为被告、耿某为第三人,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案件首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承办律师和调解法官一起,组织村委会、王某的三个继承人、耿某及农户诉讼代表四方进行沟通、协调,但四方各执一词,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考虑到该案历时20年,牵涉利害方较多,且均是乡里乡亲,如何找到平衡点?承办律师主动出击,分头做各方工作,了解四方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以求获得最佳调解方案。
承办律师多次召集36户农户开会,分析案情,商讨案件调解方案。因36户农户中,有16户土地不到1亩,多为零星小地,最小的土地仅有0.02亩,可利用率不算很高。同时考虑到如坚持返还土地的诉求,问题不能根本解决的话,可能存在执行难的情形,不利于矛盾的快速解决。经多次开会商讨后,农户终于形成共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要求村委会返还历年来因该宗土地获得的收益,对土地的其他损失,考虑到确有历史原因,对两被告均不再另外主张。如耿某要求继续耕种,可重新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从2021年起按照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每年每亩800元的标准主张租金。如耿某不同意,则要求返还土地。
村委会在承办律师提出农户诉求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处理。同意将自2014年起6年间,王某家人缴纳给村委会的每年2000元租金,共计12000元按田亩比例分配给原告朱某等36户,并愿意在后续事件中配合处理相关问题。
承办律师趁热打铁,准备与王某家人沟通,以达成调解。但王某家人现均长期在上海居住,电话沟通数次无果。承办律师决定去上海当面沟通协调。2021年1月,承办律师到上海与王某家人见面,向其说理释法。指出该宗土地承包地经营权应归农户所有,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与耿某签订的转包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性质是另行发包,还是未经农户书面委托的土地流转,均应属无效,应当向36户农户返还土地。但考虑到历史原因,王某应村委会要求承包土地,且前期投入的资金较多、亏损不少,而王某已死亡,出于人道主义,承办律师表示愿意沟通各方,为其协调适当补贴事宜。王某家人经过商量后对此表示认可。
在三方认可的情况下,破解僵局的关键在于第三人耿某。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耿某在该片土地上投入较大,继续耕种该土地的愿望比较强烈。于是承办律师向其提出提高租金的想法,并向其分析利害关系。律师指出,前期其与王某家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必须返还土地。如不同意调解,在其前期投入尚未收回的情况下返还土地,损失是必然的。如同意调解,不仅可以继续经营该土地,前期投资不白费,而且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保障其后续合法权益。经多番沟通,耿某同意与农户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021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照市场价格给付36户农户每年每亩800元租金。同时,将该宗土地总租金提高至每年40000元,除去给付农户的部分外,剩余部分补贴给王某家人。
2021年1月16日,在承办律师和调解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几方达成一致,东台市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协议书。
2021年2月3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为让36户农户高高兴兴过个安稳年,承办律师主动延伸服务,将2021年现承包人耿某缴纳的租金,集中分发到朱某等36户手中。
2021年2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36户农户派代表向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锦旗,感谢法律援助为他们解决了耗时20年的难题,当地政府也通过司法所向法律援助中心表达了为其化解多年矛盾纠纷的感谢之情。
【案件点评】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本案历时较长、涉及面广,而且是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成功化解累积20余年的矛盾纠纷:村委会纠正了违法行为、化解了信访矛盾,36户村民得到了合理收益,耿某得以继续承包,王某的继承人也得到了适当的补偿,既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其他各方诉求得到了基本的平衡,为解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提供了较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