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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对死者家属韩某追索非因工死亡待遇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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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某供职于用人单位吉林省某物流公司,自2018年8月入职开始一直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作,为该物流公司做运输司机,并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月薪5500元(满勤)。该物流公司注册地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没有注册;该物流公司没有为王某某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1月21日早上上班前,王某某感觉不舒服就向单位请假休息,但至当天傍晚时王某某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留下在河南省老家生活的妻子韩某和三个未成年子女。

2019年初,王某某的妻子韩某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料理丈夫后事,并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其丈夫2018年12月份、2019年1月份的工资,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待遇,但未果。因老家有三个孩子需要照顾,王某某的妻子韩某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便匆匆赶回河南,委托其姐夫陈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求助。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审查韩某的经济状况,得知韩某无业在家且需独自抚养3个在读孩子,遂在同日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3月21日指派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蓝相胤律师承办受援人韩某及其三个子女与用人单位吉林省某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研究认为:王某某的疾病,并非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依法应当享有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应当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该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关补偿。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因未为王某某购买社会保险的医疗费损失。按照佛山市地区201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59元/月标准计算丧葬费3个月为18285元、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提出缴费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为73140元、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为36570元,死者王某某的医疗费以农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与企业职工社保应获得的较高报销额度之间的医疗费差额损失为16461.5元,上述合共144456.5元。

2019年4月16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答辩称,其应支付上述几项合共金额为3万多元。关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用人单位认为应当适用《吉林省关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标准,不应当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该规定》的标准。如按吉林省的规定标准,丧葬补助金1200元,近亲属抚恤金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年×本人缴费年限/15(缴费年限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关于医疗费的损失,因韩某在河南省老家购买有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已经按照规定向社保基金领取,不应再支付。

针对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在庭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吉林省,而王某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且王某某入职后也一直在佛山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险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广东省的标准执行。

二、用人单位没有为王某某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导致王某某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医疗保险待遇,虽然韩某已经在家乡河南省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保险金,但经佛山市社保基金南海分局医疗保险科核算,仍有2506.5元的差额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了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386号裁决书,认为王某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应适用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支持了受援人合计共101036.5元的赔偿申请,包括拖欠王某某的两个月工资共7645元,医疗费差额2506.5元、丧葬费18177元、一次性抚恤金36354元、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4元。

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受援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受援人非常满意。

不料,时隔1个多月,在承办律师已经代书为受援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受理之后,却于2019年7月21日接到远在河南省的受援人韩某的来电,称其收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寄来的诉讼文书。文书显示,用人单位对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应适用吉林省标准赔偿,并向其注册地的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于是,承办律师于2019年7月22日为韩某代书“管辖权异议书”,让韩某签名后邮寄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由于受援人韩某将“管辖权异议书”邮寄错了法院地址,法官称“未收到”,造成“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后果。

得知该情况后,承办律师分析,由于受援人韩某作为劳动者一方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未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选择向其注册地即吉林省长春市的人民法院起诉。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即使受援人韩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长春市的法院也依法可以裁定不予移送。但如果案件在吉林长春审理,不仅韩某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即使韩某胜诉,款项的执行也将困难重重。所以,承办律师仍积极协助韩某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沟通,还亲自与法官电话和书面沟通,反复阐述:由于韩某及其未成年孩子长期居住在家乡河南省,作为一个文化水平低的农村妇女,因邮寄出错造成“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如果案件不移送,韩某因客观原因是无法前往吉林长春市朝阳区某法庭应诉的。另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广东省佛山市进行工商注册的情况下,却长期在此开展业务,主要财产也在广东省佛山市,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也是在广东省佛山市,为保障韩某等人的诉讼权利,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诚恳和坚持,打动了法官,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经过商议,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随后,承办律师指引当事人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韩某继续委托其姐夫陈某某于2019年11日25日再次到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由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经济困难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在同日受理并指派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蓝相胤律师继续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再次接受指派,在庭审时,通过举证,再一次强调死者的工作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即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应按照合同履行地适用赔偿标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05民初28174号民事判决,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金额101036.5元全部支持了受援人的请求,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上诉期内,用人单位并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正处于2020年2月全国暴发新冠疫情期间,承办律师经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最终用人单位于2020年3月17日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全部金额给受援人韩某,无需韩某申请强制执行。

至此,本案纠纷得以完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历经差不多一年,跨越南北,虽然曲折了一点,但最终取得了令受援人满意的结果。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王某某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适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的标准,还是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2、王某某的医疗费,因用人单位没有为王某某购买社会保险,在家乡的农村居民医保获得报销,领取的保险金额低于广东省佛山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产生的差额损失,是否应当获赔?对于第1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广东省的标准执行。对于第2点,用人单位没有为王某某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导致王某某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医疗保险待遇,虽然韩某已经在家乡河南省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保险金,但差额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对于未购买社会保险的非因工死亡的员工请求赔偿具有现实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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